湖北規定遺棄飼養的犬只的將罰款

來源:長江日報時間:2021-11-26 15:39:59

為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湖北省就相關領域修訂立法。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就規范養犬等動物防疫領域作出規定。

條例規范養犬行為,明確規定: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鏈牽引,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進入電梯等密閉空間或者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防止犬只傷人、傳播疫病。

條例規定,禁止遺棄飼養的犬、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棄養、流浪、無主、沒收的犬和貓的收容、防疫、無害化處理等工作。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管理。遺棄飼養的犬只的,由養犬登記機關收容犬只,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點,為犬只實施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制的免疫證明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點,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出具虛假狂犬病免疫證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條例還對動物疫情的報告和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無害化處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標簽: 罰款 湖北 遺棄,犬只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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