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拆遷房的繼承權 繼女要求與親生子平分?

來源:武漢晚報時間:2022-04-12 17:24:05

繼父生前享有一套拆遷房的繼承權,繼父去世后,繼女要求與親生子分?親生子大伯、繼母也隨之加入這場財產(chǎn)繼承爭奪戰(zhàn)。2月22日,武昌區(qū)人民法院中華路法庭庭長金勇做客“周二之約”直播答疑時,披露了一起燒腦繼承案。

呂大、呂二兄弟的父母生前繼承了一套中心城區(qū)房產(chǎn)。二老去世后,房屋拆遷,兄弟倆因繼承糾紛問題,遲遲未與相關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

2005年1月,離異后的呂二與桑某再婚。5個月后呂二去世,留下3萬余元錢款。經(jīng)訴訟,其親生子小呂、二婚妻子桑某、繼女小桑達成共同繼承協(xié)議。

而得知呂二有一套拆遷房的繼承權,不僅桑某要求繼承,小桑也要求與小呂享有同等繼承呂二繼承的拆遷房份額的權利。

結(jié)婚5個月就要繼承房產(chǎn)?繼女還要與親生子享有同等權利?這事小呂接受不了,與大伯呂大一起將桑某母女告到了武昌區(qū)中華路法庭,要求剝奪這兩個“外人”繼續(xù)繼承其爺爺、奶奶房產(chǎn)的權利。

審理認為,依法,呂大、呂二各享有該拆遷房50%的繼承權。呂二去世后,其繼承的份額由其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妻子與子女繼承。

桑某與呂二是合法夫妻,小呂是其親生子,其繼承權沒有疑問。但其繼女小桑是否有繼承權,則要看二人是否構(gòu)成了扶養(yǎng)關系,即呂二撫養(yǎng)過小桑,或小桑贍養(yǎng)過呂二。

對此,桑某母女聲稱,早在1996年呂二與前妻離婚的次年,他們母女就和呂二生活在一起。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母女二人還出示了一份所住社區(qū)出具的《證明》:桑某與其女小桑與呂二從1996年至2005年10月共同生活,小桑的生活由母親桑某和呂二共同負擔。

經(jīng)查,呂二去世時間為2005年6月,其出具的證明稱他們共同生活至2005年10月,明顯不可能,而且即使他們從1996年就在一起生活,沒有正式結(jié)婚,法庭也不予支持。呂二與桑某結(jié)婚時,小桑已過17歲,婚后僅5個月就去世了,沒有證據(jù)證明呂二與繼女小桑共同生活,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呂二與小桑有扶養(yǎng)關系。

法院依此判決,小呂的爺爺奶奶留下的拆遷房,其大伯呂大繼承50%的所有權份額,其父呂二繼承的50%的所有權份額,由小呂與其繼母桑某共同繼承,鑒于小呂身患疾病,勞動能力受損、生活困難,30%的所有權份額由小呂轉(zhuǎn)繼承,20%的所有權份額由桑某轉(zhuǎn)繼承。

標簽: 燒腦繼承案 繼父拆遷房的繼承權 繼女要求與親生子平分 兄弟倆因繼承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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