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鄭州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審議。《條例(草案)》對我市古樹名木保護的管理體制、保護制度、日常養護、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建成區內由園林部門管,建成區外林業部門管,執法交給城管部門
古樹名木被譽為“綠色文物、活化石”,據普查數據統計,我市現存古樹3962株、名木93株、古樹群26處,分35科76屬324種。
《條例(草案)》明確了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是本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范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因我市城市園林執法已全部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事項,《條例(草案)》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實際,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涉及古樹名木的行政執法事項。
樹齡5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
古樹后備資源納入保護范圍
《條例(草案)》按照分級保護原則,確定了不同樹齡古樹及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范圍劃定標準,統籌考慮了古樹名木保護與城市發展建設之間的關系。為培育和延續古樹資源,《條例(草案)》將樹齡在5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古樹后備資源納入保護范圍,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簽訂協議明確養護責任
日常養護費用有補償
《條例(草案)》確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采取簽訂養護協議方式明確養護責任,對養護責任人應當采取的日常養護措施、災害天氣的保護措施、發現異常情形的報告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條例(草案)》還確立了對養護責任人日常養護費用的補償機制。
對古樹名木定期普查建檔
并實行動態管理
《條例(草案)》規定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普查建檔并實行動態管理的制度,明確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巡查制度和定期專業養護作了規定。為加大保護力度,《條例(草案)》對有可能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造成損害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可以申請移植的條件、提交材料、審批程序及移植后的養護費用承擔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對古樹名木死亡后的處理措施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