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電動車正式開始上牌!電動車丟失發票、合格證可以這樣辦↘

來源:媒體:微大慶時間:2023-05-02 13:08:24

《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


(資料圖)

5月1日上午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在汽車城電動車業務受理點

首先啟動了市區電動車業務辦理服務

多位電動車車主

領到了電動車號牌或通行識別碼

市民閆彬為自己的電動車率先辦理了號牌。

與此同時

四縣車輛管理所也啟動了

電動車登記、備案等工作

5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位于汽車城的電動車業務受理點,為市民開辦電動車登記、備案、發放號牌及通行識別碼業務。

5月1日上午,杜爾伯特縣交管大隊車管所啟動電動車辦理登記、備案、發放號牌及通行識別碼業務。

5月1日當天

全市共有5個網點

開始發放電動車號牌及通行識別碼

辦理電動車上牌業務,有兩種渠道

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孫夢迪介紹,我市電動車車主可以通過兩種渠道辦理電動車登記、備案、上牌及領取通行識別碼業務。

◇第一種渠道是關注“黑龍江交警”微信公眾號,點擊“電動車”模塊,然后點擊“登記上牌”,按照系統指引進行電動車輛信息預錄入,車管所工作人員會在后臺對電動車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后,車主會收到一個二維碼,然后持二維碼、電動車相應手續、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車來到附近的電動車業務受理點,即可辦理登記、備案、上牌及領取通行識別碼業務。

◇第二種渠道是車主攜帶身份證明、電動車自行車合法合規證明、產品合格證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頭盔,直接到附近的電動車業務受理點,辦理上牌及領取通行識別碼業務。

電動車車主持二維碼,辦理電動車通行識別碼業務。

5月4日以后

我市車輛管理所將陸續在

市區開放28個電動車業務受理點

其中包括6個車管分所

8個市區交警大隊

以及大同區的鄉鎮派出所

四縣將開設58個電動車業務受理點

其中包括各縣車輛管理所

鄉鎮派出所等基層單位

車輛管理所受理這些業務

都是免費的

在汽車城的電動車業務受理點,車主咨詢電動車上牌業務流程。

《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中的電動車具體車型

在《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中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驅動裝置的摩托車,包括輕便摩托車和普通摩托車。

◇低速電動車,是指符合國家限定低速標準,由電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能量儲存系統的汽車。

這些電動車不在本次登記備案范圍內

此次登記備案的電動車,不包括電動玩具車、電動輪椅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廠區景區電動車等非道路車輛及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

電動車登記和發放通行識別碼的范圍

符合規范要求的電動車號牌

可以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包括: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電動自行車上“綠底白字”號牌。

發放這類號牌的車輛可以在省內上道路行駛,而且不受時間限制。

“白底紅字”的通行識別碼

可以發放通行識別碼的電動自行車包括:無腳踏騎行能力,雖然其他參數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有騎行能力,參數均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但未獲得強制認證的,生產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電動自行車,發放“白底紅字”通行識別碼。

這些車輛有三年的過渡期,至2026年4月30日之內,可以在省內上道路行駛。

“白底黑字”的通行識別碼。

可以發放通行識別碼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由腳踏騎行能力但時速、整備質量、輪距三項數據有任何一項超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三輪、四輪等)等車輛,發放“白底黑字”通行識別碼。這些通行識別碼是自登記之日起,到2026年4月30日的三年過渡期內,可以在省內道路進行通行。

這部分車輛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辦理通行識別碼,10月31日以后將不再發放這類電動車輛的通行識別碼。

民警提醒

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

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

應到車輛管理所

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標準,如何區分?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按照新國標標準加以界定,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自2019年4月15日起開始實施:

?4月15日之前出廠銷售的符合新國標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和4月15日之后出廠銷售,同時獲得國家產品強制性認證(CCC)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為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對2023年5月1日前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摩托車和低速電動車發放通行識別碼。

?5月1日后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車摩托車和低速車不予發放通行識別碼。

注意:2023年10月31日后未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或通行識別碼的電動車不能上道路行駛。

車主無法提供電動車相關證明、憑證,怎么辦?

對于2023年5月1日前購買,因保管不當,無法提供電動車相關證明、憑證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許容缺辦理:

◇第一種情況: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無法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的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編號的證明;

無法提供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承諾;

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的包含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參數的證明。

◇第二種情況:申請領取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通行識別碼,無法提供車輛銷售發票的,可以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承諾;

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的,可以提供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出具包含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電機額定功率、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參數的證明。

電動自行車如有這些改裝,將不能上牌或領取通行識別碼

依據《條例》第十一條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車的;

(二)在電動車上加裝座位、傘具、車篷(廂)、高分貝音響、高強度照明裝置的;

(三)改變電動車的尺寸,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功率的電動機等動力裝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車的車速提示音、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的;

(五)改變電動車整車編碼的;

(六)其他改動影響電動車安全性能的;

(七)銷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非法改裝的電動車的。

電動車領牌后,應該遵守這些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頭盔;

(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兒童安全座椅搭載兒童;

(三)不得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

(四)不得駕駛拼裝、非法加裝、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五)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以及其他車輛的號牌;

(六)不得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七)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

(八)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其他規定。

駕駛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騎行電動自行車,駕駛兩輪、三輪電動車均需佩戴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頭盔。

上牌時必須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線上申請時錄入信息要齊全

在駕駛電動車上牌時,一定要佩戴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安全頭盔。在現場上牌期間,車管所工作人員需要采集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的照片。

據了解,民警在后臺先期審核廣大電動車車主上傳車輛信息及照片的時候,發現有很多信息不符合要求,導致電動車申請登記備案業務無法通過。

例如有的車主只上傳了電動車合格證,沒有上傳發票;有的車主沒有上傳發票與合格證。這些情況導致電動車在登記、備案期間,后臺審核無法通過,耽誤了上牌時間。只有按要求錄入電動車相關信息資料,才能更加快捷辦理電動車上牌業務。

5月1日后,我省是否能夠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無《公告》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

電動車生產者生產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生產者及產品應當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023年5月1日及以后購買的電動車無法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更換。

文/攝:大慶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李楠

原標題:《我市電動車正式開始上牌!電動車丟失發票、合格證可以這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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