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有什么?

來源:法務網時間:2023-05-18 13:20:54

投保人的義務有:

1、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

2、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3、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的發生;

4、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等。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標簽: 保險理賠 意外事故 理賠程度 生育保險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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