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特征是什么?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具體是什么?

來源:法制法律網時間:2023-05-24 13:05:58

一、哪種情況屬于行政賠償范疇

屬于行政賠償范疇的情況如下: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行政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行政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三、行政賠償特征

1.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2.行政行為。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法律快車提醒您,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4.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

標簽: 行政賠償特征 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區別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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