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資訊丨?股東任性請求解散公司 淮濱法院這樣判

來源:中華網河南時間:2023-06-21 11:20:59


(資料圖)

原告呂某與被告任某、吳某共同經營淮濱某碎石公司。呂某、任某、吳某分別占公司出資份額的30%、35%、30%。2020年7月2日,該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變更了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股東及公司類型,并修改了公司章程。2021年5月、6月將公司鏟車外租并進行分紅。后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原告因利益分配問題與其他股東產生矛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

淮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淮濱縣某碎石公司經依法成立,成立后有經營活動并分紅,法官在開庭前實地走訪查看,該公司依然在注冊地生產經營,表明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并不存在嚴重障礙,并無證據證實原告作為股東的根本利益受到損害。原告對具體經營事項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和糾紛,并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呂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典型的公司解散糾紛,公司解散糾紛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一定事由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發生消滅的行為和程序。公司被強制解散是最嚴厲的措施,有利于打破公司組織機構癱瘓所形成的公司僵局,但如果簡單適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必將使公司遭受不可估量的損失,公司員工將面臨失業,矛盾將進一步激化,極易引發不穩定因素。故司法機關在介入公司事務時,應當審慎,應綜合考慮公司設立的目的是否實現、公司運行障礙能否消除及解散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

對于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就本案而言,案涉公司目前經營運轉及業務開展正常,呂某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矛盾也并非不可通過內部自行調和。故,結合該案實際情況,為避免解散公司的隨意性,保障市場主體經營的穩定性,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系淮濱縣法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典型案例,通過法官的釋法明理,挽救了仍有運營可能的市場主體,維護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營造尊商重企的氛圍,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郝昱瑋 孫耀威 鄭路偉)

標簽:

責任編輯:FD31
上一篇:【新視野】世界杯蘇亞雷斯被淘汰了嗎?利物浦隊服是什么顏色?
下一篇:最后一頁

精彩圖集(熱圖)

熱點圖集

最近更新

信用中國

  • 信用信息
  •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 網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