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勞動法辭職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解答網時間:2023-06-01 10:16:25

勞動法辭職規定如下:

1、勞動者與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辭職;

2、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辭職;

3、公司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可以直接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標簽: 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補償 法律特征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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