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手續是什么樣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內容是什么?

來源:法務網時間:2023-05-18 08:32:01

落戶口需要如下手續:

1、當事人依法向遷入地公安機關申請準遷,領取準遷證;

2、當事人向戶籍地公安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注銷戶口;

3、前往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遷出證,申請戶籍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標簽: 落戶手續 登記條例 遷出手續 戶口登記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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