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約如何理解?反要約與承諾的差別是什么?

來源:找法網時間:2023-05-10 10:03:58

反要約如何理解?

1、反要約一般就是指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從本質上變更要約的情形。《民法典》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變更的,為新要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變更。

反要約與承諾的差別是什么?

1、反要約就是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者從本質上改變了原要約,他所發出的就不能視作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又稱新要約。

2、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

反要約沒有拒絕合同的意思,而是對原有的合同內容進行增加、刪除。但是,要注意要約的不可撤銷,建議可以保存要約進程中的所有資料,以備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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