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辦公室5月27日發布將于近期推出的11條金融改革措施,近日,11條金融改革措施涉及到的相關主管部門就改革背景、改革內容及意義等方面作出官方解讀。
1、出臺《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完善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從信貸投放、內部專業化體制機制建設、監管政策落實、產品及服務創新等方面進行評價,設置差別化評價指標,對商業銀行落實盡職免責要求,給予小微企業貸款差別定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辦法》已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銀保監會正在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將盡快發布實施。
《辦法》以“正向激勵為主,適當監管約束,明確差異化要求,合理體現區分度”為指導思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并行、總量與結構并重、激勵與適當約束并舉”的原則。主要涵蓋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評價內容,設置標準化指標。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鼓勵銀行大幅增加的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等業務均設置了具體考核指標。二是確定評價機制,規范組織開展方式及流程。監管部門按照法人為主、上下聯動的原則建立監管評價組織機制,按年度開展評價。評價工作分為銀行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復審、評價結果通報、檔案歸集等環節,各環節有具體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三是明確評價結果的運用方式,突出與相關政策措施的協同。強化監管評價結果對商業銀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導向作用。
相關部門表示,制定《辦法》是通過整合近年出臺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形成“一張清單、差別權重”的多維度綜合化評價指標體系,全面評價商業銀行服務小微企業情況。發揮監管評價“指揮棒”作用,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優化信貸結構和服務方式,進一步落實授信盡職免責、不良貸款容忍度等制度,嚴格規范服務收費,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
2、出臺《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工作方案》(下簡稱《方案》),進一步推動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銀行補充資本,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把補資本與優化公司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制定《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實施意見》,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強化正向激勵,統籌做好改革和風險化解工作。
相關部門表示,中小銀行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服務“三農”、民營和小微企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受資本短缺、管理薄弱和風險處置渠道狹窄等多種因素影響,部分機構積累了一些風險和問題,少數機構和地區還比較嚴重。銀保監會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進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工作,制定了《方案》,擬于近期正式出臺。
據悉,《方案》就中小銀行結合當前形勢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作出安排。重點推動中小銀行持續深化改革,建立依法透明高效、真正相互制衡、適合中小銀行特點的公司治理機制。督促中小銀行堅守初始定位,強化股權管理,解決好中小銀行在業務定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推動中小銀行持續深化改革,壓實地方責任,督促中小銀行堅守初始定位,強化股權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嚴肅市場紀律。加快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用好用足現有市場化渠道,有效提升抵御風險和信貸投放能力。
3、出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行業績效評價指引》(下稱《指引》),推動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降低擔保費率,充分發揮風險分擔作用,幫助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
近年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斷發展壯大,但仍然存在放大倍數不高,聚焦支小支農不夠等問題,政策功能作用仍未充分發揮。其中,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正向激勵不足、過度強調盈利性考核,是重要掣肘因素之一。
為此,財政部在廣泛開展調研、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印發了《指引》)。相關部門表示,《指引》旨在推動各地建立正向激勵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支小支農擔保供給、更好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助力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
據介紹,《指引》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體系建設四個維度構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一是突出政策導向。重點考核新增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新增10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擔保費率等指標,引導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降低費率水平。
二是鼓勵業務拓展。在經營能力方面重點考核新增擔保業務規模、放大倍數等指標,鼓勵擔保機構主動作為、擴大業務規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明確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降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逆周期調節作用。
四是強化正向激勵。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擔保機構獲得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補貼、獎勵等財政支持以及確定負責人薪酬、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增強機構內生動力。
五是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既提供績效評價指標分值和評分標準供各地參考,又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及機構實際對指標及分值進行調整。
4、出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四部規章,發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八項主要規則,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建立健全對創業板企業的注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配套制度。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4部規章對創業板企業的注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主要制度做了規范和完善。具體來說,《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將明確注冊制下發行承銷的一般規定與特別要求,更加突出注冊制理念、注冊標準以及標準執行的統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將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品種的具體條件,明確具體的注冊程序,完善創業板小額快速發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精簡定向增發的審核環節。《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重點圍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差異化安排。《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將取消保薦代表人事前資格準入,明確注冊制下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8項業務規則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發行上市審核類業務規則5項。二是持續監管類業務規則1項。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多元化上市條件,優化精簡退市標準和程序,明確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監管要求,完善股份減持安排,強化創新創業及未盈利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交易類業務規則2項。《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將規定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盤后定價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兩融標的范圍和轉融通機制等制度安排。
5、出臺《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新三板改革,積極穩妥實施公開發行,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精選層,允許公募基金投資,建立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機制,明確轉板范圍、條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的作用,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相關部門表示,在新三板實施公開發行制度,是在原有定向發行融資方式的基礎上構建多元化的發行機制,滿足部分企業成長壯大后的融資需求,進一步強化市場融資功能。掛牌公司在新三板完成公開發行后,也為下一步轉板上市創造了條件。在新三板完成公開發行的企業將進入精選層。精選層設置適當的投資者門檻,采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能夠更有效地激發新三板市場活力,更好服務優質中小企業在新三板持續融資發展。
據悉,全國股轉公司已于4月27日起開始接收企業公開發行并進入精選層的申請文件。截至目前,累計共有42家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全國股轉公司已受理36家,向31家企業發出反饋問詢。下一步,企業完成公開發行后,將擇機組建精選層。
相關部門表示,建立新三板掛牌公司向滬深交易所轉板上市機制是新三板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轉板機制有利于更好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的功能,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6、出臺《標準化票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范標準化票據融資機制,支持將票據作為基礎資產打包后在債券市場流通,支持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標準化票據,發揮債券市場投資定價能力,減少監管套利,更好地服務中小企業和供應鏈融資。
票據是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也是金融機構資金交易和資產負債管理的工具。受多種因素影響,中小企業票據融資的可得性和效率還有待提升。從金融機構資產交易的角度來看,票據個性化特征比較明顯,價格形成機制較為復雜,標準化程度不夠高。為拓寬中小企業票據融資渠道,更好契合金融機構資金交易特點,央行于2019年8月創新開展標準化票據融資機制試點。
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央行組織試點參與機構起草了《管理辦法》,并已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標準化票據的定義、主要參與機構定義及其職責、基礎資產的歸集條件和管理要求、標準化票據創設流程、信息披露規則、投資者保護措施以及監督管理規定等,規范標準化票據業務發展。
相關部門表示,標準化票據將票據作為基礎資產打包后,在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充分發揮債券市場定價機制透明、風控管理成熟等優勢,提高交易規范性。標準化票據是對票據現行交易機制的進一步優化,有利于增強票據融資功能和提高市場規范,實現資管產品對票據資產的主動管理和凈值管理。從長遠來看,標準化票據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票據市場規范發展,提升市場深度,更好發揮票據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和供應鏈金融中的作用。
“鑒于中小企業和供應鏈企業對標準化票據融資確有需求,《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經多方論證已比較成熟,且標準化票據相關的金融基礎設施、市場機構在機制設計、系統開發方面也做好了準備,央行將按程序正式發布《管理辦法》。“相關部門稱。
7、發布《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下稱《認定規則》,落實資管新規要求,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范圍和認定條件,建立非標轉標的認定機制,并對存量“非非標”資產給予過渡期安排,穩步推進資管業務轉型發展,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認定規則》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將盡快發布。《認定規則》確定了除現有依法公開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外,其他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標債資產)應明確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私募債券的基本思路,并在《指導意見》框架下對五項標債資產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認定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標債資產是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二是結合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安排,逐一細化標債資產的五項標準,三是建立標債資產認定機制,明確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是申請主體,四是明確了部分市場關心資產的定性及過渡期安排。
8、發布《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進一步完善熊貓債信息披露要求,細化熊貓債發行規則,鼓勵有真實人民幣資金需求的發行人發債,穩步推動熊貓債市場發展。
據悉,為促進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熊貓債業務規范化發展,提升銀行間市場開放水平,央行正在指導交易商協會制定《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指引將進一步明確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注冊發行流程、信息披露、中介機構管理等事項。截至目前,共有11家國際開發機構或外國政府類機構在協會注冊發行熊貓債,注冊額度664.6億元,發行量共計209.6億元。
9、推動信用評級行業進一步對內對外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國際評級機構和民營評級機構在我國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業務,鼓勵境內評級機構積極拓寬國際業務。
近年來,中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壯大,截至2020年4月末,公司信用類債券余額已達24萬億元,世界排名居全球第2位。
相關部門表示,積極培育境內高水平評級機構,支持境內評級機構走出去,也有助于促使境內評級機構提高評級質量、提升競爭力。下一步,將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內外資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評級業務,不斷擴大評級機構的債券評級業務范圍;同時,鼓勵境內評級機構走出去開展國際業務,提升金融業對外開放水平。
2017年人民銀行明確符合條件的外資評級機構可在境內開展銀行間債券評級業務。2019年1月,標普(中國)獲準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評級業務,2020年5月進一步允許惠譽博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評級業務。
10、引導注冊會計師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督導會計師事務所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制定調整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管理、切實提高審計質量的實施方案,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格局。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質審批。
相關部門表示,為深入推進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由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將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機制。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管理、切實提高審計質量的實施方案;加快形成系列接續性管理措施,將深化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監督、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控制和管理、加大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強化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責任、加大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力度、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同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協同。
據介紹,財政部門將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專項整治,將持續引導會計師事務所改善內部治理,切實提高審計質量水平。同時,財政部門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切實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且加大處理處罰力度。
11、出臺《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按次處罰和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從嚴追究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責任,對違法責任人員依法嚴格追究個人責任,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部門表示,近年來,金融市場違法案件多發,金融管理部門履職盡責予以依法處置,有效維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上,金融領域行政處罰力度仍有待加強,以對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金融委召開專門會議,要求加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嚴厲查處金融違法案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營造良好的市場生態。
據介紹,按照金融委會議精神,《意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堅持過罰相當原則,進一步明確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可以按次處罰金融違法行為。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長期、多次實施同類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意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依據現行法律,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具體情節、行為后果等因素,可以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按次累計處罰。
二是進一步明確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實踐中,部分金融違法行為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但扣除成本后計算的違法所得卻較少,導致處罰金額與違法行為嚴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將金融機構實施金融違法行為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為違法所得。
三是對屢禁不止的金融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于金融機構曾因金融違法行為受到金融管理部門處罰,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意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從嚴追究中介機構違法責任。對于中介機構協助金融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或在金融機構違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情節嚴重的,《意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資格罰手段,暫停、撤銷其業務資格和許可。
五是落實“雙罰制”。《意見》明確在嚴格追究單位責任的同時,依法追究違法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相關部門表示,金融管理部門正在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推動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反洗錢法》等金融法律法規。新修訂的《證券法》已大幅提高行政處罰標準,同時強化對違法主體民事、刑事責任追究力度。金融管理部門將在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修訂中,統籌推動完善金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體系,加大對違法主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 孫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