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來源:法制法律網時間:2023-05-24 15:49:32

一、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怎么寫

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 年 月 日 字第 號決定(裁定或通知),現申請復議。事實與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年 月 日附:原決定(裁定或通知)抄件一份。

二、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復議申請怎么辦

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應當在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申請的機關是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公安局應當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定條件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立案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行為。

標簽: 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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